发布时间:2022-09-27 | 浏览:1164
为充分保障网定宝消费者利益、提高售后服务标准,提升消费者体验,为网定宝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细致的服务,标注“免费送装、送货上门”的商家需承诺按照如下服务规范为网定宝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适用品类:大件家具、建材
对于家具类目,网定宝消费者在网定宝平台上购买大件家具等商品时,商家对于其网定宝店铺内带有“免费送装、送货上门标识的商品,如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的销售区域内(例外区域除外),则商家将向网定宝消费者提供送货到消费者购买时填写的收货地址(长途运输+同城配送+步梯≤7楼免费搬楼(电梯入户免费搬楼))的服务。若商家所承诺内容对于网定宝消费者更加有利,则可按照商家承诺内容执行。
对于建材类目,指网定宝消费者在网定宝平台上购买大件建材类商品时,商家对于其网定宝店铺内带有“免费送装、送货上门”标识的商品,如收货地址在商家承诺的销售区域内(例外区域除外),则商家将向网定宝消费者提供送货到消费者购买时填写的收货地址(长途运输+同城配送+步梯≤7楼免费搬楼(电梯入户免费搬楼)的服务,对于地板瓷砖类商品,商家只向网定宝消费者提供步梯≤1楼免费搬楼的服务,若商家所承诺内容对于网定宝消费者更加有利,则可按照商家承诺内容执行。
2.1网定宝消费者正式下单前,需与商家确认收货地址是否满足商家承诺的“送货上门”的服务范围,即只有网定宝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在商家可提供“送货上门”的服务区域内,消费者方可享受到商家提供的该项服务。
若网定宝消费者下单后需更改收货地址,需与商家沟通是否可行,若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则按照消费者与商家协商内容执行;若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且商家已发货,则商家有权不接受网定宝消费者更改收货地址的请求。如更改后的收货地址超出商家承诺的“送货上门”服务区域,则商家有权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2.2为保障网定宝消费者权益,网定宝消费者需在确认商家已经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后,再在服务单据(是指可证明商家是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单据)上签字确认,对此,商家负有告知义务,在代理人代签的情况下,代理人需取得网定宝消费者授权,一旦签字,则视为商家已经提供该项服务,并作为商家已经提供该项服务的有效凭证。
2.3消费者投诉:若商家提供的“送货上门”服务超出承诺的服务时效,或者网定宝消费者对送货服务不满意,可在事件发生后向商家提起交易纠纷,并提供可证明商家拒绝提供、未提供、未完全提供或未按时提供送货服务的有效凭证,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服务单据、咚咚聊天记录等。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网定宝介入。
2.4特别说明
若网定宝消费者提供的收货地址中的学校、单位或住宅小区等不允许配送车辆或送货人员入内,由此导致无法完成“送货上门”服务的,商家不承担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责任。
因天气、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延迟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网定宝消费者可与配送人员再次预约送货时间,商家不承担因此而未提供、未按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责任。
3.1纠纷响应时效
如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商家需要在36小时内响应消费者纠纷,并提出解决方案。
3.2违约赔偿
商家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需向网定宝消费者支付200元/单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京豆的方式返还到消费者网定宝账户中。(或是“消费者与商家商议违约金金额”)
此处的未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是指商家在店铺、单品页等位置或咚咚交流过程中向消费者承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未按约履行,或未按约收费。
若商家未按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需向网定宝消费者支付50元/单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京豆的方式返还至消费者网定宝账户中。(或是“消费者与商家商议违约金金额”)
此处的未按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是指商家在店铺、单品页等位置或咚咚交流过程中向消费者承诺提供“送货上门”服务的时间,但未按时履行。
3.3特别说明
3.3.1对于具有涂改、增删等痕迹的单据,视为无效凭证。
3.3.2本服务内容中的条款与其他规则中的条款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服务条款。退换货和售后规则具体请参见《大家具退换货服务细则》、《网定宝交易纠纷处理规则》。
4.1网定宝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2网定宝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网定宝开放平台”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
4.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网定宝有权酌情处理。但网定宝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网定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网定宝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4本规则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生效。
上一篇:取消订单问题纠纷处理标准
下一篇:签收问题纠纷处理判责标准
版权所有: 福建松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
福建松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闽公网安备 35080202351175号 闽ICP备2020018142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闽B2-2020108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闽B2-2020108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编号:0317950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闽)-经营性-2021-0004 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8020120971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闽)网械平台备字(2023)第00006号
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备案:闽备字第2023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