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8 | 浏览:548
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网定宝外卖平台(简称"平台")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交易订单的正常履行,规范卖家接单后出货、打包、启动配送阶段的履约行为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范适用于在网定宝外卖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所有卖家。
第三条 卖家应在承诺出货时间内完成出货,认定卖家在平台系统中设置的出货时间为承诺出货时间,买卖双方对出货时间提前有约定的,卖家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出货,约定不明确的,平台将按照有利于买家的方式认定承诺出货时间。
第四条 卖家应按照平台规定真实、准确向平台上传实际出货时间,便于买家及时查询订单状态。
第五条 实际出货时间是指卖家完成订单商品内容的备货(拣货或制作)、封装和打包,商品进入可配送状态的时间。卖家的实际出货时间以平台系统记录的卖家向平台回传完成出货动作的时间为准,卖家未回传出货时间的,认定启动配送时间为实际出货时间,无启动配送时间的,卖家须承担出货时间的举证责任。
第六条 卖家应按照承诺的出货时间,合理安排商品的出货顺序,避免发生商品因出货时间不合理导致商品变质、延迟启动配送、延迟送达或订单被取消的风险。
第七条 订单中含有赠品的,除非双方对赠品出货时间有特殊约定,否则赠品应同买家购买的商品遵守相同的出货时效。
第八条 卖家参与平台节假日、重大营销等特殊活动的,应按照平台特殊时效要求进行出货。
第九条 卖家因商品缺货等原因无法按照承诺出货时间出货时,应提前联系买家,与买家协商一致后可更改出货时间或者取消订单。
第十条 卖家应选用不宜破损、变形的材料对商品进行包装,避免商品因正常挤压、颠簸等出现商品瑕疵或者质量问题。包装用餐具应清洁、无毒,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双方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卖家应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
第十一条 对于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商品,卖家应当采取能保证商品安全保存的方式进行封装与打包。
第十二条 当地行业有特殊打包或封装要求的,应遵循当地规定。
第十三条 卖家完成商品(含赠品)打包,进行最后封装前,应检查打包商品与交易订单内容信息是否一致,避免错放、漏放,检查发现有错放、漏放情况的,应补充完整后再进行封装。
第十四条 除非与买家协商一致,卖家对于同一买家的不同订单应按照订单个数分别打包,不可多订单合并打包。
第十五条 打包封装订单中不得有其他平台的店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链接、二维码、联系信息等)或与本店铺商品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卖家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启动配送,未按照约定时间启动配送导致商品延迟送达或者订单取消的,卖家须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未约定启动配送时间的,卖家应及时将打包商品移交给配送方,由于移交滞后导致的商品延迟送达或者买家取消订单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第十七条 启动配送时间是指卖家将打包成功的商品委托到配送方,向收货地址出发进行配送的时间。美配订单的启动配送时间以平台系统记录的配送方到店取货后确认完成取货动作的时间为准,自配送订单以平台系统记录卖家回传的启动配送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卖家可根据买家需求及自身配送能力,选择合适的配送方式完成配送,可供卖家选择的配送方式有:网定宝配送、自配送。
(一)网定宝配送:指卖家委托网定宝履约配送平台进行配送的配送方式。
(二)自配送:指卖家委托其他第三方配送平台或者依靠自有运力进行配送的配送方式。
第十九条 卖家委托配送平台进行配送的,应向配送方提供正确的取货地点,及时回复配送方取货过程中关于取货问题的咨询。
第二十条 卖家应按照平台规定真实、准确向平台上传配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启动配送时间、配送运单号、配送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买家联系配送人员或自行查询订单进度。
第二十一条 卖家应保证提供给配送方的收货地址与订单收货地址一致,避免因地址错误导致超时配送或者买家取消订单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到店自取不涉及启动配送环节,本规则不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卖家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发货违规。
(一)出货超时:卖家未在承诺出货时间内完成出货或未在承诺出货时间内在平台上传真实出货信息。
(二)启动配送超时:卖家未在约定启动配送时间内进行商品配送,或未将真实配送信息上传至平台。
(三)商品错发:卖家发货商品与订单明细不一致,存在整单错发或者部分错发情形。
(四)商品少发:卖家发货商品与订单明细不一致,存在商品少发情形。
(五)缺货/无货:卖家自主承认缺货、拒绝出货。
(六)加价发货:卖家要求买家额外支付费用,否则不予出货。
(七)虚假发货:卖家上传虚假出货信息或者配送信息,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而实际未真实发出应交付商品。
(八) 欺诈发货:卖家向买家发送空包裹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以下场景不计入卖家违规处理。
(一)买家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所需的。
(二)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骚乱、疫情、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特殊情形导致卖家无法按照约定事件发货的。
(三)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或者收货人信息无效或者不准确,导致卖家延迟发货的。
(四)商品本身或者信息涉嫌违法违规,为保障买家权益,平台要求卖家停止发货的。
(五)卖家因其账户被盗期间非本店铺发布的商品,或本店铺发布的商品但因账户被盗无法按时发货的。
(六)其他不应计入卖家违规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平台通过主动筛查、系统信息比对、用户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渠道信息判定卖家存在发货违规行为,卖家须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卖家出现出货超时情形的,应根据买家要求履行继续发货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家下单后长时间未进行出货且未退款的订单,平台为保证买家财产不受损失,订单将自动关闭,交易金额将按照原有付款途径退回买家账户,如原路退款不成功,平台将提供其他退款路径。
第二十八条 卖家出现商品错发、少发情形的,应根据买家要求完成重发、补发或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卖家出现缺货/无货情形,若系暂时缺货/无货,可与买家协商获得买家谅解,确认新的出货时间后准时完成出货并启动配送;若无法在买家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出货并配送,应向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卖家出现加价发货、虚假发货、欺诈发货的,应根据买家要求协商重新发货或退款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节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卖家出现发货违规,平台有权根据卖家违规次数及影响严重程度限制卖家交易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交易次数、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流量限权、缩减配送范围、限制到店自取等。
第三十二条 卖家出现发货违规,平台有权对违规商品进行下架、删除处理,同时有权关闭交易并对买家进行退款。
第三十三条 卖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平台有权视情况对卖家采取以限制经营权限为主的交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卖家在平台开店、发布商品或服务等。
(一)出现批量订单发货违规的。
(二)出现买家批量投诉的。
(三)被判罚多次后卖家仍未及时规范发货的。
(四)被判罚多次未与买家协商一致支付违约金或者退款处理的。
(五)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卖家出现发货违规,情节严重的,平台有权直接对店铺采取下架、置休、屏蔽、清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平台对卖家的相关违规判定记录及处罚措施将作为卖家的负向评价指标的参考依据,进而影响卖家在平台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六条 平台的以上行为处理及处罚,并不免除卖家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买家依法发起索赔,卖家应自行与买家协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生效之前的订单适用其他相关规则,生效之后的订单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平台其他相关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于2022年10月1日发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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